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的規定,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在專利權有效期內逐年應向國家專利局繳納的費用。各國專利法都規定專利權人應當繳納年費,這是專利權人的一項義務。只要專利權人希望維持其專利權的有效性,就應當繳納維持其專利權有效性的年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或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1、凡在六個月的滯納期內補繳年費或者滯納金不足需要再次補繳的,應當依照再次補繳年費或者滯納金時所在滯納金時段內的滯納金標準,補足應當繳納的全部年費和滯納金。例如,年費滯納金5%的繳納時段為5月10日至6月10日,滯納金為45元,但繳費人僅交了25元。繳費人在6月15日補繳滯納金時,應當依照再次繳費日所對應的滯納期時段的標準10%繳納。該時段滯納金金額為90元,還應當補繳65元。
2、凡因年費和/或滯納金繳納逾期或者不足而造成專利權終止的,審查指南規定自滯納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后(目前一般是一個月左右)審查員應當發出專利權終止通知書,并指明恢復權利的法律程序;恢復權利的法律程序為:申請人應當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未按照規定辦理恢復手續(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1000元,以及補繳年費和全額年費25%的滯納金)。專利權人未啟動恢復程序或者恢復權利請求未被批準的,專利局應當在終止通知書發出四個月后,進行失效處理,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專利權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終止。專利權徹底失效后,該專利技術將成為公共資源。
3.我公司為客戶提供專利年費的監視和代繳工作,以避免因未能按時繳費問題造成的專利權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