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異議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異議期限內對商標注冊申請人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標提出反對意見,請求商標局不予注冊。商標局經審查依法作出準予注冊、不予注冊、部分商品(服務)不予注冊決定的制度。
如何提出商標異議
任何人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異議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二、應提交的書件
(1)商標異議申請書;
(2)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有關證據材料;
(3)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復印件;
(4)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5)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三、注意事項
1、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后,經過形式審查后,符合受理條件的開具《受理通知書》。如果是異議人自己提交的異議申請,商標局將直接給異議人寄發《受理通知書》;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商標局則將《受理通知書》寄發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2、異議人只能對登載在《商標公告》上經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
3、異議人只能在異議期限內對經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期為3個月,自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計算,至注冊公告的前一天。
4、異議人提出的異議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有相應的證據支持。證據在提出異議申請時不能提交的,應當在異議申請書中聲明,并應自提交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證據(可在3個月內郵寄補交)。
5、異議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順延至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6、商標異議答辯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對異議補正及證據提交的要求和時限同樣適用于答辯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