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及申請條件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二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
1.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轉讓手續。雙方均為申請人。
2.因繼承、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移轉手續。
3.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也應當辦理移轉手續。
注意事項
1.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應當一并轉讓。轉讓注冊商標申請不應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
2.受讓人為港澳臺、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國內文件接收人負責接收商標局的法律文件。國內受讓人不需填寫此欄。
3.轉讓申請提交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轉讓申請,商標局給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紙件方式直接辦理的,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委托代理機構的,發送給代理組織)。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紙件方式直接辦理的,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委托代理機構的,發送給代理組織)。
4.如果轉讓申請需要補正的,商標局給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紙件方式直接辦理的,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委托代理機構的,發送給代理組織),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商標局有權對轉讓申請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
5.轉讓申請核準后,紙件方式直接辦理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受讓人轉讓證明,委托代理機構的,發送給代理組織。同時將轉讓事宜刊登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6.轉讓申請被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的,商標局發出《視為放棄通知書》或《不予核準通知書》。紙件方式直接辦理的,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經代理的,發送給代理組織。
7.轉讓申請書中的受讓人為多個人共有的,商標局的有關通知或證明僅發給代表人。
8.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轉讓申請的,所有書件都寄發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9.轉讓申請在商標局核準之前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申請撤回。通過代理機構辦理轉讓的,應通過原代理機構辦理撤回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