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制度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根據《商標法》第43條第3款規定,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局備案。
如何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
(一)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的,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任何一家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商標注冊申請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窗口繳納備案規費→收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
申請書件的準備
(一)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一件注冊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應提交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
2、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如身份證等)。
3、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或經過公證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
4、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應當同時附送相應的中文譯本。
5、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二)具體要求
1、所有書件應當字跡工整、清晰,備案申請書應當用打字機打印。
2、許可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合同上加蓋各自的印章,無印章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
3、申請書的填寫應符合以下要求:
(1)申請書上的許可人名稱、注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應與《商標注冊證》上的注冊人名義、注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完全相同。
(2)許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
(3)許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過《商標注冊證》上的有效期限。
(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1)許可使用的商標名稱及其注冊證號碼。
(2)許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務范圍。
(3)許可使用的期限。
(4)被許可人使用的注冊商標標識的提供方式。
(5)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