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變更

2022-04-07
辦理依據及申請條件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注冊商標需要辦理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申請人已經提交注冊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其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因繼承、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等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當辦理移轉手續。
注意事項
1.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對于需要一并變更的注冊商標,申請人不再使用的,可辦理注銷。
2.如果變更申請需要補正/改正的,商標局將發出補正/改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改正。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商標局有權對變更申請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
3.注冊商標變更申請核準后,商標局將發給申請人變更證明。
4.未注冊的商標申請變更的,變更核準后,商標局將發給申請人核準通知書。
5.變更申請被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的,商標局將發出《視為放棄通知書》或《不予核準通知書》。
6.共有商標的變更申請核準后,變更證明僅發給代表人。
7.申請人以紙件方式直接辦理的,商標局將相應文書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送達給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送達給該代理機構。
8.變更商標代理人僅指申請人提交注冊申請后,針對其注冊申請的代理人申請變更。商標獲準注冊后,申請變更代理人即失去意義。如需代港澳臺、外國注冊人接受后續被動發生的案件(如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案件、撤銷成為通用名稱注冊商標案件、無效宣告案件)的有關文書,應該辦理有關變更文件接收人申請。
變更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異議、不予注冊復審、駁回注冊復審、無效宣告等案件中的代理人的,須直接向該案件審理部門直接提交變更代理人申請。